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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1-07


 

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的市场环境,引领、规范和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我们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见附件),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签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林业产业政策要点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

 

    

 

   1.林业产业是涉及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复合产业群体,具有基础性、多样性、生态性、战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林业产业基础薄弱、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素质不高、效益不好、市场发育不全等问题还相当突出,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的需求。为了加快和规范林业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潜力,发展现代林业,推动生态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要求,特制定本政策要点。

   2.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瓶颈约束效应日益凸显,发展循环经济,以可再生资源替代不可再生资源已成为重大战略取向。林业产业是规模最大的循环经济体,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和林产品的可降解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展示了光明前景。加快发展林业产业,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3.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途径。森林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木材是国际公认的四大原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塑料)之一。我国木材和林产品需求急剧增长,目前每年进口木材类产品折合原木达1亿多立方米,进口额高达200多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对木材和林产品的需求量越大。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又对保护森林资源提出了强烈要求。森林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的刚性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立足国内解决木材和林产品供应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4.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我国现有林地42亿多亩、可利用沙地8亿多亩、湿地近6亿亩;有木本植物80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2400多种、野生植物3万多种,发展林业产业潜力巨大。林业产业内容丰富,产业链条长,就业空间广。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最适应、最直接、最可靠的就业机会,充分释放林地、沙地、湿地资源和物种资源及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潜力,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5.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主要内容。林业具有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现代林业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是运用现代技术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多样化需求的林业。只有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为建立完善的生态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提供重要保障。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不仅将产生巨大的生态、社会效益,而且将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

  

       一、目标和原则。

  

   1.政策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优质高效、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大力提升林产品的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与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宏观引导。以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逐步缓解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总需求与总供给、消费结构与产品结构之间的矛盾。

   --坚持生态优先。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

   --坚持因地制宜。既坚持产业规划布局的统一性,又发挥各区域比较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坚持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打破部门、区域和所强度、密度、环保、耐腐、抗虫及阻燃等性能,替代优质木材。

   --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综合利用和废旧木质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的有关规定。

   --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鼓励原始和集成创新,高起点引进林产品深加工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提高生产能力、监控检测、自动化控制水平为重点,提高设备装备水平。

   --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到境外设厂、开发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林业领域。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示范区及其配套项目建设。鼓励发展草原围栏及舍饲圈养、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产业。

   --山区基础设施和林业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和开发山区优势资源,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促进低效林改造和山区特色产业化。

     2.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限制新建单线规模在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以及1000吨/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

   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政策、法规,淘汰现有林业生产能力中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等。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三、区域发展政策。

 

   1.逐步形成以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黄淮海平原地区等为主导的用材林产业带;以华北平原、西北、东南沿海地区为主导的重点干鲜果品经济林产业带;以南方和西南地区竹资源集中分布区为依托的竹产业带。

   2.发展以东南沿海和西南等地区为重点、大中城市为依托的花卉产业。

   3.促进各区域依法开发特色生态旅游产业。

   4.促进以华北平原、东南沿海地区、南方用材林区、东北林区的林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5.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

   6.重点扶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工程以及国有林场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相关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食品等森林种植业,森林养殖业和森林采集业。

   7.积极支持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优化林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加快现有人造板、家具、木制品生产企业重组整合,鼓励上规模、低消耗、高效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

   8.因地制宜发展沙产业。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沙区多种生物资源发展特色生态产业。

   9.结合各地实际发展生物质能源,建立林业生物质能源林生产基地,推进产业化和规模化。

   四、组织政策。

   1.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采取扶持、改造、组建等多种形式培植林业龙头企业,定期发布林业龙头企业目录,提高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带动相关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有序竞争的格局。

   2.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通过股份出售、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推进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4.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尤其是具有原产地特色的产品企业和品牌,进一步加大保护和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5.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消除地方保护政策,促进区域性林产品交易市场发展,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林产品与服务市场体系。

   6.扶持培育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林农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整合和完善现有林业专业协会,建立区域和全国性林业产业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桥梁作用。支持发展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种类型的农村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新农村林业经营体制。

   7.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消除束缚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资源利用、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负担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投资或参与林业产业发展,引入国际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林业产业质量。

   8.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9.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加快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改造和重组。

   10.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业产业实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五、技术政策

 

   1.按照产业化、集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提升林业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2.重视全局性、战略性和对林业产业带动力强的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产业化。

    3.完善林业标准体系,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市场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3.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实施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加大对人造板、竹藤、林木种苗、花卉和森林食品等林产品,特别是涉及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林产品及非木质林产品的监督力度,确保林产品质量安全。

    4.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和ISO 14000环境质量等认证。积极推进森林认证体系和林产品认证体系建设。

      5.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地、节水、节能、节材技术,积极发展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及装备,确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企业建设造纸林基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分类经营、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和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必须符合土地、生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扶持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林业产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在2008年底前,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201012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执行。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林业产业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2.完善并实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鼓励林业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林业企业予以积极支持。鼓励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

    3.国家对用于国内建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珍稀树种用材林等基地建设及其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给予积极扶持。结合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产业调整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予以政策倾斜。

   4.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逐步将其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研究建立林业信托基金制度。

   5.政策性银行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对林业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根据南北方林木生长周期不同,贷款年限为12-20年;珍贵树种培育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贷款年限为10-1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考虑到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宽限期可适当延长,具体由银行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林业贷款具体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

   6.研究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

   7.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山区综合开发贷款项目,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8.积极发挥信用担保机构作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信贷担保机制,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支持开展林业担保工作。

   9.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的试点工作,以降低林业保险成本,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

   10.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业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11.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的要求,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管理进一步依法放活,其采伐限额和采伐年龄依据经营者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以充分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和林木处置权。

   12.加强产业开发的科技支撑,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中试、推广。鼓励以生物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七、服务政策

 

   1.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产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疏通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规避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行政许可法》所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实施木材、竹材经营加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等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大中型林业加工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评估,利用外资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必须保持在一定比例之内。

   2.鼓励为经营者提供市场和生产要素信息服务的平台建设,强化政府政策信息服务功能。

   3.支持和引导林业咨询机构、规划评估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从原料、生产到销售、消费等的全过程服务。

   4.探索研究建立木材资源多渠道供给的保障机制,降低国际贸易及自然灾害等风险对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影响。

   5.建立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强化对林业产业从业人员和林农的技能培训,积极推进技能资质证书制度,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6.健全林业法律法规,提高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作用,强化科学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履行国际公约、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产品,依法进行管理与控制。

      7.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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