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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1-08


 

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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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 

 

       为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全县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林业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森林资源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县以生态省建设为契机,大搞植树造林,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我县森林生态系统还不够完善,整体功能还不够强,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仍任重道远。主要表现在一些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经营现象严重,对我县森林资源有序消长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当前必须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罚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涉林犯罪行为。

 

 

二、依法依规取缔无证经营木材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之规定,对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逾期不年审和年审不合格者将依法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按照《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经营种类、数量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木材原料及加工制成品购销台帐,妥善保存原始凭证,做好日清月结,季度、年度汇总,并自觉接受发证机关监督,发证机关要定期进行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对照规定要切实进行整改,林业执法队要逐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购销台帐是否健全,是否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对于违法收购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先采伐、后办证行为。对无证采伐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即:"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盗伐林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规范木材运输证办理,依法查处无证运输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对无证运输木材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依法查处,即:"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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