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1-07
河南省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木材检查站的执法管理,实现木材检查站的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能,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管理暨对凭证运输范围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对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松香产品运输等证件和调运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明,制止违法运输。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应即放行;对违章运输的,由木材检查站依法暂扣,并报请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